第一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联谊组织,2005年在北京成立,定名为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总裁同学联谊会(简称“清华总裁同学联谊会”)。本会接受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加深学友情谊,组织学习交流,创造发展机会,倡导多彩人生,做结伴同行的清华人”。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禀承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积极充当企业之间、会员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为所有会员搭建一个交流联谊、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平台。为促进会员个人发展、会员企业发展和中国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三条 活动主题:
1、搭建会员终身学习平台,为会员拓展视野、更新观念提供服务;
2、组织开展会员之间、会员和社会各界之间各种联谊、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开发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
3、组织举办主题论坛和各类研讨、考察活动;
4、开展各行业、区域的商务考察活动,为会员拓展发展空间提供服务;
5、为会员企业项目调研、策划和管理咨询等联络专家服务,帮助解决会员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所面临的问题;
6、支持“中心”的建设,共同打造“中心”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
第四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凡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参加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学习的学员;
2、承认本会公约,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愿意承担规定的会员义务,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讨论批准通过;
3、交纳年度联谊活动费;
4、由本会秘书处制作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及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3、有参加、承办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有要求本会给予帮助的权利;
5、有对本会信息、资源的共享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公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或协助、承办本会组织的活动,促进交流和友谊;
3、按期交纳联谊活动费;
4、为其它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与帮助。
5、维护清华总裁同学联谊会形象,向公众介绍、宣传同学会及其活动;
6、未获清华总裁同学联谊会授权或批准,不得以清华总裁同学联谊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机构。每届任期为叁年, 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会期原则上定在每年四月、十一月,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召开;理事会的召开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1/2以上出席成员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对全体会员负责。
理事会职责:
1、决定和修改本会公约;
2、决定本会的宗旨、目标、定位、工作方针等重大事项;
3、选举理事会主席和理事会执行主席;
4、审议并通过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并通过本会年度财务报告;
6、批准或决定其他与本会相关的重大事项。
理事的产生及罢免:
1、毕业班级,理事由各班级同学会按班次人数15%的比例推选产生;首届理事原则上由各班级同学会会长、秘书长担任;
2、未毕业班级,理事原则上由班长和班级推荐两名优秀学员担任;
3、对本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做出特别贡献的会员,由班级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者可出任理事;
4、理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执行理事会交办的任务,带头参与同学会的活动;理事不能履行职责或其行为侵犯了本会利益、有损本会声誉的,由理事会主席或执行主席提请理事会予以通报罢免;
理事长的职责:
1、拥有理事的一切职责;
2、负责所在班级同学会的工作和活动;
3、分管或主持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议决的专项工作、任务。
理事长的产生及罢免:
1、毕业班级,理事长原则上由各班级同学会会长担任;
2、尚未毕业班级,理事长原则上由班级班长担任;
3、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其行为侵犯了本会利益、有损本会声誉,由班级同学会一半以上会员表决同意罢免,即行罢免,并由班级同学会重新选举产生理事长,上报理事会确认;
4、一般理事罢免条件适用于理事长。
第九条 理事会执行主席会议
理事会设立理事会执行主席会议作为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其主体成员由理事会主席、理事会执行主席(若干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理事会主席为理事会、理事会执行主席会议的召集人。
理事会执行主席会议的职权如下: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审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确定理事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4、审定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各种机构的设置;
5、检查和督办本会秘书处各项活动和工作计划的落实;
6、议决本会经费的预算开支计划,定期检查财务运作情况;
7、确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特邀顾问人选;
8、筹备和主持召开理事会议;
9、提出修改本会公约的方案;
10、 向理事会提议增补、改选理事和理事长;
11、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会主席、理事执行主席的资格、产生与任期
1、理事会主席、执行主席人选应在同学中深具声望、具有较为全面的领导和主持本会的素质条件;
2、理事会主席、执行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执行主席会议选举产生;
3、每届理事会主席、执行主席任期叁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席、理事执行主席的罢免
1、当理事会主席、执行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其行为侵犯了本会利益、有损本会声誉, 20位理事或10位理事长同时书面提议罢免理事会主席、理事执行主席时,经理事会议二之一以上理事表决同意,即行罢免。
2、当理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其行为侵犯了本会利益、有损本会声誉,3名执行主席同时书面提议罢免理事会主席时,经执行主席会议三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即行罢免。
第十条 顾问监事委员会
顾问监事委员会产生及构成
顾问监事委员会由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聘任,成员从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教师和清华总裁同学会理事中产生。每届任期为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顾问监事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1、监督理事会主席、执行主席执行理事会议的决定;
2、监督同学会的运行,评估理事会主席、执行主席工作;
3、当理事、理事长、理事会执行主席、理事会主席行为损害本会权益时,有向理事会提议罢免理事、理事长、理事会执行主席、理事会主席的权利;
4、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5、必要时提请召开理事会议;
6、列席理事会会议;
7、对同学联谊会违规操作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监事会义务:
1、向理事会汇报监事情况;
2、支持理事会和理事会执行主席会议的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权:
秘书处由理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职干事等组成, 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理事会执行主席会议的领导,对理事会、理事会执行主席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活动费、社会捐赠、机关团体资助等。
第十三条 财务上完全独立,建立专门账户和银行帐号,会内外提供的资金只能用于同学会的活动,不能挪作他用 。
第十四条 本会由理事会主席会议领导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收支要执行有关的法规和制度,并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本会如因某种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解散时,须经过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的表决认可,在进行资产清算和资料清理后,由清华总裁同学联谊会理事会宣布解散。
第十六条 本会解散前,必须依法进入资产清算程序,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资产,应做公益性捐赠处理或按比例返还给会员。
第十七条 按清华大学有关规定,未经清华大学同意,同学会及其会员不得使用“清华大学”或“清华”字样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联谊公约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实施,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理事会。